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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有关用户用电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30
  电力安全不仅与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有关,同时与电力用户也密切相关,因为电力用户既可能改变电力品质也可以给电力系统带来安全风险,所以任何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用电时首先必须依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本条主要知识点是:工程建设用电的一般规定,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用电计量的规定,用电安全规定。
  一、工程建设用电的一般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电力法》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一)用电申请基本规定
1.用电申请内容
用户用电申请内容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2.用电申请资料
  用户申请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3.用电办理手续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1)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的用电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或者仅是施工临时用电由承建单位负责申请,则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携带建设项目用电设计规划或施工用电设计规划,到工程所在地管辖的供电部门,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要签订协议或合同,规定供电和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有保护供电设施不受危害,确保用电安全的义务,同时还应明确双方维护检修的界限。
(3)工程项目地处偏僻,虽用电申请已受理,但自电网引入的线路施工和通电尚需一段时间,而工程又急需开工,则总承包单位通常是用自备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先行解决用电问题。此时,总承包单位要告知供电部门并征得同意。同时要妥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自备电源误人市政电网。
(4)承包单位如果仅申请施工临时用电,那么,施工临时用电结束或施工用电转入建设项目电力设施供电,则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供电部门办理终止用电手续。
(二)供用电协议内容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供用电协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工程建设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
(一)临时用电的准用程序
1·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现场的实际负荷情况,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协助业主向当地电业部门申报用电方案。
2·按照电业部门批复的方案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46进行临时用电设备、材料的采购和施工。
3·对临时用电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电业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送电。
4.经电业部门检查、验收和试验,同意送电后送电开通。
(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I·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其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和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电气技术人员编制,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现场勘察;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积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技术
   (三)临时用电的检查验收
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由安全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参加人员有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项目部领导、有关技术人员、施工现场主管人员、临电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员、电工班长及安全员。必要时请主管部门代表和业主的代表参加。
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内容包括: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室内配线、照明装置、配电室与自备电源、各种配电箱及开关箱、配电线路、变压器、电气设备安装、sf6气体回收装置、电气设备调试、接地与防雷、电气防护等。
3.检查情况应作好记录,并要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测接地电阻值,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的t。电工善维修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一)用电计量装置《电力法》第31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重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震电力行业标准。”
1.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有功、无功电能表及最大需量表)和电压、电流量互感器及二次连接线导线。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2.用电计量装置的量值指示是电费结算的主要依据,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该装置属强制检定范畴,由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方为有效。
3.计量装置的设计应征得当地供电部门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安装,并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或规范。安装完毕应由供电部门检查确认。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
1.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并请用户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2.高压用户的成套设备中装有自备电能表及附件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加封并移交供电企业维护管理的,可作为计费电能表。用户销户时,供电企业将该设备交还用户。
3.对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专用的电能计量柜(箱);对35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及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电压互感器专用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允许值。超过允许值时,应予以改造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予以更正。
4.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的,对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对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在计算用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5.临时用电的用户,只要有条件就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三)临时用电的计量
1.临时用电的用户,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2.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得终止供电。
四、用电安全规定
《电力法》第32条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1.用户安全用电行为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不得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不得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不得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2.用户安全用电事故报告规定
  人身触电死亡;导致电力系统停电;专线掉闸或全厂停电;电气火灾;重要或大型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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